廢 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本細則依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 (以下簡稱本所) 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本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本所設業務課、修護課、指揮管制第一課、指揮管制第二課、指揮管制第三課、指揮管制第四課、竹子山中繼臺、火炎山中繼臺、阿里山中繼臺、壽山中繼臺、四堵山中繼臺、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保防管理員,分別掌理本所組織條例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