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所設業務課、修護課、指揮管制第一課、指揮管制第二課、指揮管制第三課、指揮管制第四課、竹子山中繼臺、火炎山中繼臺、阿里山中繼臺、壽山中繼臺、四堵山中繼臺、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保防管理員,分別掌理本所組織條例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業務。
本所設業務課、修護課、指揮管制第一課、指揮管制第二課、指揮管制第三課、指揮管制第四課、竹子山中繼臺、火炎山中繼臺、阿里山中繼臺、壽山中繼臺、四堵山中繼臺、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保防管理員,分別掌理本所組織條例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