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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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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設業務課、修護課、指揮管制第一課、指揮管制第二課、指揮管制第三課、指揮管制第四課、竹子山中繼臺、火炎山中繼臺、阿里山中繼臺、壽山中繼臺、四堵山中繼臺、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保防管理員,分別掌理本所組織條例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第3條,該所設有業務課、修護課、指揮管制第一課、指揮管制第二課、指揮管制第三課、指揮管制第四課、竹子山中繼臺、火炎山中繼臺、阿里山中繼臺、壽山中繼臺、四堵山中繼臺、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保防管理員,各負責該所組織條例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相關業務。 這表示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設有多個部門和中繼臺,分別負責不同的業務,如業務課、修護課等。同時也有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和保防管理員。 參考資料可以是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相關法規,例如《民防組織條例》或相關修正案,以及相應的辦事細則和指引文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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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第 3 條規定:「本所設業務課、修護課、指揮管制第一課、指揮管制第二課、指揮管制第三課、指揮管制第四課、竹子山中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