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業務課職掌如下: 一、本所民防防情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二、民防防情督導考核之規劃事項。 三、防情特勤之規劃、督導、執行事項。 四、勤務督察、各項專案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五、維護警風紀之規劃、執行、考核及警紀案件之查處事項。 六、激勵員工士氣活動之規劃、執行事項。 七、員警考核評鑑之規劃、執行事項。 八、員警教育輔導之規劃、督導、執行事項。 九、員工申訴案件之處理事項。 十、員工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執行事項。 十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之受理、審核事項。 十二、本所採購之監會辦事項。 十三、警察教育訓練之規劃、督導、執行事項。 十四、員工心理諮商與輔導之規劃、執行事項。 十五、電腦資訊業務之作業與推展事項。 十六、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十七、警政法規之宣導、講習、整理、編纂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行政、保安、交通、法規、刑事等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