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護課職掌如下: 一、本所防情通訊設備之規劃、修護、保養及器材補給事項。 二、支援各市、縣 (市) 警察局防情通訊設備之檢修事項。 三、本所專用無線電信證照之申請、換發事項。 四、本所修護人員之技術訓練事項。 五、其他有關修護業務事項。
根據上述內文的提供範例,我們無法直接回答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第5條的內容。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