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揮管制課職掌如下: 一、防空情報之蒐集、運用與空襲警報及燈火管制命令之接受、發布事項。 二、敵對或不明航空器、船艦、空降部隊動態查報及與有關單位之聯繫事項。 三、核射線中心作業、核防廣播與災害情況之查報及支援命令下達事項。四、空難、海難求助及申請支援之傳報事項。 五、民防防情督導考核之執行事項。 六、防情特勤之防空情報傳遞事項。 七、其他有關指揮管制業務事項。
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第6條規定了指揮管制課的職掌。根據這個條文,指揮管制課的職掌包括以下內容: 1. 收集和運用防空情報,接收、發布空襲警報和燈火管制命令。 2. 查報敵對或不明航空器、船艦、空降部隊的情報,並與相關單位聯繫。 3. 負責核射線中心的運作,核防廣播以及災害情況的報告和發布支援命令。 4. 傳報空難、海難的求助和申請支援的事項。 5. 執行民防防情督導和考核任務。 6. 負責防空情報的傳遞工作。 7. 處理其他相關的指揮管制業務事項。 這個條文的參考資料是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的辦事細則。根據這個辦事細則,指揮管制課的職掌涵蓋了上述所述的各個業務事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