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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第 三 章 權責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權責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其權責如下: 一、本所施政方針、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事項。 二、本所分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及預備金之動支申請事項。 三、本所法令規章之制 (訂) 定、修正、廢止事項。 四、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五、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六、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七、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八、所屬人員依法任免、陞遷、獎懲之擬議 (核辦) 事項。 九、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 十、其他有關本所重要事務或政策之決定及處理事項。

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所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重要報告之審事項。 三、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參加重要會議及代表所長出席 (主持) 事項。 五、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督導策進事項。 六、各單位文稿、表報之綜核審閱事項。 七、所長交辦事項。

課、室、臺主管及保防管理員之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監督、指導、審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及陞遷之擬議事項。 四、依照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代行裁決事項。 五、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六、所長、副所長交辦事項。

課員、技士、技佐、書記,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事項。

本所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