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室、臺主管及保防管理員之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監督、指導、審核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及陞遷之擬議事項。 四、依照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代行裁決事項。 五、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六、所長、副所長交辦事項。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第14條,該規定列舉了課、室、臺主管及保防管理員之權責,包括主管業務規劃、督導、改進事項,所屬人員職務監督、指導、審核事項,所屬人員考核、獎懲及陞遷之擬議事項,代行裁決事項等。具體權責可能根據具體情況而有所調整。暫未找到提供更具體資料的文獻或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