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課、室、臺主管及保防管理員之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監督、指導、審核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及陞遷之擬議事項。 四、依照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代行裁決事項。 五、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六、所長、副所長交辦事項。
課、室、臺主管及保防管理員之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監督、指導、審核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及陞遷之擬議事項。 四、依照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代行裁決事項。 五、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六、所長、副所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