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所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重要報告之審核事項。 三、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參加重要會議及代表所長出席 (主持) 事項。 五、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督導策進事項。 六、各單位文稿、表報之綜核審閱事項。 七、所長交辦事項。
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所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重要報告之審核事項。 三、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參加重要會議及代表所長出席 (主持) 事項。 五、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督導策進事項。 六、各單位文稿、表報之綜核審閱事項。 七、所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