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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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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所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重要報告之審事項。 三、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參加重要會議及代表所長出席 (主持) 事項。 五、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督導策進事項。 六、各單位文稿、表報之綜核審閱事項。 七、所長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第13條,副所長在襄助所長處理所務時具有以下權責: 一、協助所長處理公務事項。 舉例:副所長協助所長處理日常工作,包括指揮與監控防情指揮中心的運作,協調各項民防工作等。 二、審核重要報告事項。 舉例:副所長負責審核重要報告文件或報告,確保其內容正確且符合法律規定。 三、監督與指導業務事項。 舉例:副所長負責監督並指導各個單位的業務,確保各項工作符合相關規定並順利進行。 四、參加重要會議及代表所長出席事項。 舉例:副所長在所長無法出席的情況下,代表所長參加重要會議或活動,並負責主持相關事項。 五、協調及督導各單位業務的策進事項。 舉例:副所長負責協調並督導各個單位的業務進展,確保各項工作按時進行並達到預期目標。 六、綜核審閱各單位的文稿和表報事項。 舉例:副所長負責綜核審閱各個單位提交的文稿和表報,確保其準確性和完整性。 七、執行所長交辦事項。 舉例:副所長負責執行所長交辦的工作任務,確保任務能夠順利完成。 以上回答根據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第13條的內容以及所提供的資料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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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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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第 13 條規定:「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所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重要報告之審核事項。 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