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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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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其權責如下: 一、本所施政方針、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事項。 二、本所分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及預備金之動支申請事項。 三、本所法令規章之制 (訂) 定、修正、廢止事項。 四、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五、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六、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七、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八、所屬人員依法任免、陞遷、獎懲之擬議 (核辦) 事項。 九、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 十、其他有關本所重要事務或政策之決定及處理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是一個負責統籌民防事務的機構,其所長負責綜理該所的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根據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第12條的規定,所長的權責包括: 1. 制定、變更和考核本所的施政方針、工作計畫。 2. 審核、變更、追加本所的預算和預備金動支申請。 3. 制定(修訂、廢止)本所的法令和規章。 4. 執行上級的重要命令。 5. 提出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給上級。 6. 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的工作事項。 7. 處理臨時發生的重大案件的緊急措施事項。 8. 擬議(核辦)所屬人員依法的任免、升遷、獎懲事項。 9. 主持或參加重要會議。 10. 處理其他有關本所重要事務或政策的決定和處理事項。 根據提供的資料,可以看出所長在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中具有相當大的權限和責任,其職務涵蓋了該所的決策、行政管理和人事管理等多方面,旨在確保民防工作的有效推進和組織運作。然而,提供的資料並未提及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因此無法進一步釐清該條的實際運作和相關案例。

  • 名詞
  • 法令名詞
  • 廢止名詞
  • 申復名詞
  • 任免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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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第 12 條規定:「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其權責如下: 一、本所施政方針、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核事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