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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一章 總則

§ 1–33

1
本細則依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2
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處理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3
本局設行政課、經濟課、刑事課、後勤課、外事課、秘書室、督察室、人事室、保防室、會計室、勤務指揮中心、保安警察隊、分駐(派出)所,分別掌理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第二條及第二章所定之事項。本局得應業務需要,於金門港設分駐(派出)所,負責執行金門港區警察事務,並受本局之指揮監督。
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