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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一章 總則

§ 1–33

1
本細則依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2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處理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3
本局設行政課、刑事課、督察室、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勤務指揮中心、保防管理員、保安警察隊、和平工業專用港警察隊、東堤分駐所等單位,分別掌理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第二條及本細則第二章所定之事項。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