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設行政課、刑事課、督察室、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勤務指揮中心、保防管理員、保安警察隊、和平工業專用港警察隊、東堤分駐所等單位,分別掌理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第二條及本細則第二章所定之事項。
根據提供的資料,我無法回答關於「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3條」的問題。遺憾的是,上述資料中並沒有提及或涉及該條中的具體內容或相關案例。因此,我無法提供關於該條的解釋或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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