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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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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行政課、刑事課、督察室、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勤務指揮中心、保防管理員、保安警察隊、和平工業專用港警察隊、東堤分駐所等單位,分別掌理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第二條及本細則第二章所定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我無法回答關於「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3條」的問題。遺憾的是,上述資料中並沒有提及或涉及該條中的具體內容或相關案例。因此,我無法提供關於該條的解釋或範例。

  • 第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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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3 條規定:「本局設行政課、刑事課、督察室、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勤務指揮中心、保防管理員、保安警察隊、和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