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局長主持,以副局長、各課、室、中心及直屬單位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四章 會報及會議
§ 22–24共 3 條
各業務單位,為提高工作效率,得召開業務檢討會。
本局設人事甄審及考績委員會,審議員警任免、陞遷、考績及重大獎懲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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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24共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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