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局長主持,以副局長、各課、室、中心及直屬單位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22 條規定,該局必須每月舉行一次的局務會報,並且在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該局會報由局長主持,出席人員包括副局長、各課、室、中心以及直屬單位的主管,同時也可以通知相關人員列席會議。這條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該局內部的溝通和協調工作,以便有效地處理局內事務。相關資料來自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的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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