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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三章 權責

§ 15–217

15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其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 二、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三、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 四、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五、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六、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 七、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陞遷、獎懲事項。 八、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 九、其他有關本局重要事務之處理事項。
16
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局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三、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事項。 四、計畫方案及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五、局長差假時其職務代行(理)事項。 六、局長交辦事項。
17
各課、室、中心主管及保防管理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工作分配、指揮、監督、審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四、差假代理職務人員之指定事項。 五、例行公務或次要案件之決定或代行事項。 六、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七、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18
隊(所)長之職責如下: 一、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及勤務策劃、指揮事項。 二、隊(所)務之推行及改進事項。 三、所屬員警之管理及教育訓練事項。 四、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五、所屬員警考、獎懲之擬議事項。 六、差假代理職務人員之指定事項。 七、例行公務或次要案件之決定或代行事項。 八、其他有關上級交辦事項。
19
副隊(所)長權責如下: 一、襄助隊(所)長處理隊(所)務事項。 二、隊(所)長差假時,其職務之代理事項。 三、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20
督察員、課員、查驗員、分隊長、巡官、警務佐、小隊長、巡佐、辦事員、偵查員、警員、書記,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事項。
21
本局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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