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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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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所)長之職責如下: 一、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及勤務策劃、指揮事項。 二、隊(所)務之推行及改進事項。 三、所屬員警之管理及教育訓練事項。 四、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五、所屬員警考、獎懲之擬議事項。 六、差假代理職務人員之指定事項。 七、例行公務或次要案件之決定或代行事項。 八、其他有關上級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18條的規定,隊(所)長的職責包括: 一、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及勤務策劃、指揮事項。 隊(所)長負責將工作分配給所屬員警,監督他們的工作進度,並制定勤務策劃和指揮工作。 二、隊(所)務之推行及改進事項。 隊(所)長負責推行和改進隊(所)務,包括執行相應的工作計劃,提出改進意見。 三、所屬員警之管理及教育訓練事項。 隊(所)長負責管理所屬員警,包括執行相應的管理措施和進行教育訓練。 四、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隊(所)長在臨時緊急事故發生時,負責處理相關事項。 五、所屬員警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隊(所)長負責對所屬員警進行考核,並提出相關的獎懲建議。 六、差假代理職務人員之指定事項。 隊(所)長負責指定差假代理職務人員。 七、例行公務或次要案件之決定或代行事項。 隊(所)長負責決定或代行例行公務或次要案件。 八、其他有關上級交辦事項。 隊(所)長負責處理其他上級交辦的事項。 以上的答案是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18條的內容進行解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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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18 條規定:「隊(所)長之職責如下: 一、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及勤務策劃、指揮事項。 二、隊(所)務之推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