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隊(所)長權責如下: 一、襄助隊(所)長處理隊(所)務事項。 二、隊(所)長差假時,其職務之代理事項。 三、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19 條規定副隊(所)長的權責如下: 一、襄助隊(所)長處理隊(所)務事項。 二、隊(所)長差假時,擔任隊(所)長的代理職務。 三、執行長官交辦事項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舉例來說,如果花蓮港務警察局的隊(所)長休假,副隊(所)長會負責處理該局的一切務事。同時,副隊(所)長也會執行長官交辦的事項,並負責處理其他授權的任務。這些權責的範疇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的辦事細則第 19 條來訂定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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