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員、課員、查驗員、分隊長、巡官、警務佐、小隊長、巡佐、辦事員、偵查員、警員、書記,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事項。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20條,督察員、課員、查驗員、分隊長、巡官、警務佐、小隊長、巡佐、辦事員、偵查員、警員、書記等職位,在長官指示下執行相關事項。這條規定確定了各個職位在職務上的權限和責任,並要求他們根據長官的指示處理相應的工作。具體的範例可能需要參考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的相關行政文件或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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