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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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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員、課員、查驗員、分隊長、巡官、警務佐、小隊長、巡佐、辦事員、偵查員、警員、書記,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20條,督察員、課員、查驗員、分隊長、巡官、警務佐、小隊長、巡佐、辦事員、偵查員、警員、書記等職位,在長官指示下執行相關事項。這條規定確定了各個職位在職務上的權限和責任,並要求他們根據長官的指示處理相應的工作。具體的範例可能需要參考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的相關行政文件或案例。

  • 偵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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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20 條規定:「督察員、課員、查驗員、分隊長、巡官、警務佐、小隊長、巡佐、辦事員、偵查員、警員、書記,承長官之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