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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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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課、室、中心主管及保防管理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工作分配、指揮、監督、審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四、差假代理職務人員之指定事項。 五、例行公務或次要案件之決定或代行事項。 六、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七、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17條,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改進事項,指的是負責規劃、監督和改進該局相關業務的事項。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工作分配、指揮、監督、審核事項,指的是負責指派、指揮、監督並審核所屬人員職務執行情況的事項。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指的是負責提出所屬人員考核、獎懲的擬議事項。差假代理職務人員之指定事項,指的是指派並指定代理職務人員的事項。例行公務或次要案件之決定或代行事項,指的是負責決定或代行例行公務或次要案件相關事項。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指的是負責起草重要公文的相關事項。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指的是負責執行局長、副局長交辦的事項。 參考資料: -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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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17 條規定:「各課、室、中心主管及保防管理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