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局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三、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事項。 四、計畫方案及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五、局長差假時其職務代行(理)事項。 六、局長交辦事項。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16條,副局長的權職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一、協助局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對業務進行監督和指導。 三、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事項。 四、參與計畫方案和重大決策的研討。 五、在局長請假時,代行(理)局長職務。 六、執行局長交辦的事項。 根據此條款,副局長有襄助局長處理局務的責任和權限。這包括協助局長處理各項公務事項,以確保局務的順利進行。同時,副局長也有權監督和指導局務的業務進行,確保其符合相關的法規和政策。此外,副局長還需要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進行計畫方案和重大決策的研討,並在局長請假時代行其職務。最後,副局長還需要執行局長交辦的事項,確保局務運作的順暢。 參考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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