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15

快速跳轉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其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 二、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三、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 四、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五、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六、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 七、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陞遷、獎懲事項。 八、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 九、其他有關本局重要事務之處理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15條,局長擁有以下權責:一、決定、變更和考核工作計劃。二、審核、變更、追加預算和動用預備金事項。三、執行上級重要命令。四、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五、指揮監督所屬單位的工作事項。六、在發生重大案件時採取緊急措施。七、處理所屬人員的任免、晉升、獎懲事項。八、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九、處理其他有關本局重要事務的事項。 參考資料: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 名詞
  • 申復名詞
  • 任免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15 條規定:「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其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核。 二、預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