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其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核。 二、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三、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 四、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五、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六、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 七、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陞遷、獎懲事項。 八、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 九、其他有關本局重要事務之處理事項。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15條,局長擁有以下權責:一、決定、變更和考核工作計劃。二、審核、變更、追加預算和動用預備金事項。三、執行上級重要命令。四、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五、指揮監督所屬單位的工作事項。六、在發生重大案件時採取緊急措施。七、處理所屬人員的任免、晉升、獎懲事項。八、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九、處理其他有關本局重要事務的事項。 參考資料: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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