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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三款 罷免投票

§ 511

51
罷免案經投票後,主辦選舉委員會應即造具罷免投票結果清冊,報由主管選舉委員會依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公告罷免投票結果。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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