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案經投票後,主辦選舉委員會應即造具罷免投票結果清冊,報由主管選舉委員會依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公告罷免投票結果。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罷免案經投票後,主辦選舉委員會應立即製作罷免投票結果清冊,並按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1條第1項的規定,向主管選舉委員會報告,以公告罷免投票結果。這意味著主辦選舉委員會在罷免案的投票結束後應該製作罷免投票結果清冊,並將其提交給主管選舉委員會進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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