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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 1–33

1
本細則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3
  1. 本法第四條所定居住期間之計算所依據之戶籍登記,應由戶政機關切實查察;其遷入登記不實者,應依法處理。
  2. 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遇有於投票日前二十日戶籍登記資料載明遷出登記,而於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後,始依戶籍法規定撤銷遷出者,其居住期間不繼續計算。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