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3條的規定,該條共有2項。 第1項指出,在計算公職選舉中的居住期間時,必須以戶籍登記作為依據。這項條文要求戶政機關應該切實地核實戶籍登記是否屬實,如果發現遷入登記是虛假的,則應依法處理。 第2項解釋了居住期間的計算方式。如果在投票日前20天的戶籍登記資料中有記載遷出登記,而在投票日前20天之後才撤銷遷出登記,則應不再計算該時間為居住期間。 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公職人員選舉中的選舉人具有確實的居住資格,並防止虛報遷入戶籍以獲得投票權利的情況發生。 相關範例:最高法院於91年9月5日(91)台文字第00575號函的法律問題研究結論中提到了這個法條,論述了虛報遷入戶籍的行為應該被視為使用了非法方法取得投票權,違反了刑法第146條非法方法的規定。這個案例顯示了這條法規的重要性,並對應了第3條第1項中強調戶政機關應該切實查核戶籍登記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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