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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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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四條所定居住期間之計算所依據之戶籍登記,應由戶政機關切實查察;其遷入登記不實者,應依法處理。
  2. 2.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遇有於投票日前二十日戶籍登記資料載明遷出登記,而於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後,始依戶籍法規定撤銷遷出者,其居住期間不繼續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3條的規定,該條共有2項。 第1項指出,在計算公職選舉中的居住期間時,必須以戶籍登記作為依據。這項條文要求戶政機關應該切實地核實戶籍登記是否屬實,如果發現遷入登記是虛假的,則應依法處理。 第2項解釋了居住期間的計算方式。如果在投票日前20天的戶籍登記資料中有記載遷出登記,而在投票日前20天之後才撤銷遷出登記,則應不再計算該時間為居住期間。 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公職人員選舉中的選舉人具有確實的居住資格,並防止虛報遷入戶籍以獲得投票權利的情況發生。 相關範例:最高法院於91年9月5日(91)台文字第00575號函的法律問題研究結論中提到了這個法條,論述了虛報遷入戶籍的行為應該被視為使用了非法方法取得投票權,違反了刑法第146條非法方法的規定。這個案例顯示了這條法規的重要性,並對應了第3條第1項中強調戶政機關應該切實查核戶籍登記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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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本法第四條所定居住期間之計算所依據之戶籍登記,應由戶政機關切實查察;其遷入登記不實者,應依法處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