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無記名單記投票之方法,以圈選行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公職人員選舉採取無記名單記投票時,選民應使用圈選的方式進行投票。這意味著選民應在選票上圈選自己支持的候選人,進行投票。這樣的投票方式保證了選舉的透明度和平等性。例如,選民可以在選票上圈選選擇的候選人的對應項目,以表示自己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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