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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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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無記名單記投票之方法,以圈選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公職人員選舉採取無記名單記投票時,選民應使用圈選的方式進行投票。這意味著選民應在選票上圈選自己支持的候選人,進行投票。這樣的投票方式保證了選舉的透明度和平等性。例如,選民可以在選票上圈選選擇的候選人的對應項目,以表示自己的選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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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無記名單記投票之方法,以圈選行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