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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3 條(選舉方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職人員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之方法行之。
  2.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依政黨名單投票選出。
  3. 公職人員罷免,由原選舉區之選舉人以無記名投票之方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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