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3 條(選舉方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職人員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之方法行之。
-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依政黨名單投票選出。
- 公職人員罷免,由原選舉區之選舉人以無記名投票之方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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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wei946
4 years ago
警察類科
地方公職候選人主要是採個人登記制
weiwei946
4 years ago
警察類科
不分區及僑居國外立法委員,不適用罷免程序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