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2 條(公職人員之定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 二、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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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wei946
4 years ago
警察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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