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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2公職人員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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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 二、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條的規定,公職人員分為中央公職人員和地方公職人員。中央公職人員包括立法院立法委員。地方公職人員包括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 參考資料: - 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最新修訂日期:2017年11月29日。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4

(0690506 制定)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左列人員:   一、中央公職人員: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監察院監察委員。   二、地方公職人員:省(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本法所稱公職人員之適用範圍。將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種類如有所變動時,本法可配合修正,以資適用。

(0830715 修正)

本條所稱公職人員,指左列人員:   一、中央公職人員: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   二、地方公職人員:省(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省(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

立法理由一、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規定,爰刪除第一款中監察委員選舉之規定。   二、配合地方制度法制化,爰於第二款內增列省(市)長為地方公職人員。

(0961106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   二、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序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另配合憲法增修條文廢除「任務型」國民大會代表制度,刪除第一款「國民大會代表、」等字。   二、配合憲法增修條文停止辦理省議員及省長選舉,爰將第二款「省(市)」修正為「直轄市」;另同款「村、里」修正為「村(里)」,其他條文均配合修正。

(1030513 修正)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   二、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

立法理由配合「地方制度法」增列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及實施自治之相關配套規定,區民代表及區長均應由區民選舉,爰修正原條文第二款地方公職人員之範圍,增列原住民區民代表、區長二類。

  • 原住民名詞
(0690506 制定)

本條規定本法所稱公職人員之適用範圍。將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種類如有所變動時,本法可配合修正,以資適用。

(0830715 修正)

一、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規定,爰刪除第一款中監察委員選舉之規定。   二、配合地方制度法制化,爰於第二款內增列省(市)長為地方公職人員。

(0961106 全文修正)

一、第一項序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另配合憲法增修條文廢除「任務型」國民大會代表制度,刪除第一款「國民大會代表、」等字。   二、配合憲法增修條文停止辦理省議員及省長選舉,爰將第二款「省(市)」修正為「直轄市」;另同款「村、里」修正為「村(里)」,其他條文均配合修正。

(1030513 修正)

配合「地方制度法」增列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及實施自治之相關配套規定,區民代表及區長均應由區民選舉,爰修正原條文第二款地方公職人員之範圍,增列原住民區民代表、區長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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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 二、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