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依本法之規定。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條規定了公職人員選舉和罷免的適用範圍,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根據這個法條,選舉和罷免公職人員的程序必須依照這部法律的規定進行。具體來說,這部法律列舉了中央和地方的公職人員,包括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省(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省(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然而,該法條也提到台灣省各縣市議會的議長和副議長不屬於上述列舉的公職人員,他們的選舉和罷免是根據當時的台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章程的規定執行。
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立法理由依憲法第三十四條、第六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三條等規定之精神,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原無須統一立法,是以目前有各種選舉法規。玆為適應「動員戡亂時期」之特殊需要,及統合各種不同之規定,特訂定本法,以期適用於動員戡亂時期實施之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但本法未規定者,仍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立法理由為因應動員戡亂時期之終止及臨時條款之廢止,爰將本條文中「動員戡亂時期」文字刪除。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依本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順序關係仍需個案判斷,並不因為本條後段之規定而取得相對於其他所有法律之特別法地位,反將因此而衍生爭擾,爰參照現行法制作業通例刪除後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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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憲法第三十四條、第六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三條等規定之精神,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原無須統一立法,是以目前有各種選舉法規。玆為適應「動員戡亂時期」之特殊需要,及統合各種不同之規定,特訂定本法,以期適用於動員戡亂時期實施之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但本法未規定者,仍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為因應動員戡亂時期之終止及臨時條款之廢止,爰將本條文中「動員戡亂時期」文字刪除。
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順序關係仍需個案判斷,並不因為本條後段之規定而取得相對於其他所有法律之特別法地位,反將因此而衍生爭擾,爰參照現行法制作業通例刪除後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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