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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91 條(罷免投票結果之公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罷免案經投票後,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2. 前項罷免案通過後,依規定應辦理補選者,應自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但經提起罷免訴訟者,在訴訟程序終結前,不予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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