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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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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
  2. 2.有效罷免票數中,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或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否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規定了罷免案的通過和否決的條件。 根據第90條第1款,如果罷免案的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到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的四分之一以上,則罷免案被視為通過。 例如,如果一個選舉區的選舉人總數為1000人,其中有600人投票,並且其中400人同意罷免,則罷免案通過,因為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到四分之一以上(400/1000=0.4>0.25)。 根據第90條第2款,如果有效罷免票數中,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或者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的數額,則罷免案被視為否決。 例如,如果一個選舉區的選舉人總數為1000人,其中有600人投票,並且其中200人同意罷免,則罷免案否決,因為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400>200)。 以上回答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的條文內容進行解釋。

立法沿革 3

(0690506 制定)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者。   二、妨害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或使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旨在保障候選人公平競爭及罷免案之自由進行。

(0961106 全文修正)

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均為否決。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三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1051129 修正)

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   有效罷免票數中,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或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否決。

立法理由罷免案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達原選區選舉人數四分之一以上始為通過,反之為否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90506 制定)

本條規定旨在保障候選人公平競爭及罷免案之自由進行。

(0961106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三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1051129 修正)

罷免案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達原選區選舉人數四分之一以上始為通過,反之為否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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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0 條規定:「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