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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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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所稱其他各類選舉,指已發布選舉公告之選舉,其選舉區與罷免投票在同一直轄市、縣(市),且選舉區範圍全部或一部分重疊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50-1條,所謂「其他各類選舉」指的是已發布選舉公告的選舉,而且該選舉區與罷免投票在同一個直轄市或縣(市),且選舉區範圍全部或一部分是重疊的。這項規定主要是針對不同類型的選舉在同一地區進行,並要求在這種情況下的選舉結果有所重疊。具體例子可參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50-1條所規定之相關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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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50-1 條規定:「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所稱其他各類選舉,指已發布選舉公告之選舉,其選舉區與罷免投票在同一直轄市、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5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