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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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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罷免人應於罷免理由書副本送達後十日內提出答辯書。主管選舉委員會於接到答辯書或提出答辯書期間屆滿後,除依本法第八十五條公告外,並應將公告內容交由主辦選舉委員會印發選舉區內各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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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規定被罷免人應在收到罷免理由書副本后的十天內提出答辯書。主管選舉委員會在接到答辯書或答辩书提出期满后,除了依照本法第八十五条公告外,还应将公告内容交给主办选举委员会印发选区内各户。 根据参考资料《中華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50條中规定了被罷免人应在收到罷免理由書副本后的十天內提出答辩書的规定。同时,主管選舉委員会在接到答辩書或答辩书提出期满后,除了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第八十五條公告外,还应将公告内容交给主办选举委员会印发选区内各户,以便公告被罷免人提出的答辩内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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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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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規定:「被罷免人應於罷免理由書副本送達後十日內提出答辯書。主管選舉委員會於接到答辯書或提出答辯書期間屆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