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85公告

快速跳轉

選舉委員會應於被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二、罷免理由書。 三、答辯書。但被罷免人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答辯書者,不予公告。答辯書內容,超過前條第二項規定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5條的規定,選舉委員會在被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期限屆滿後的五天內,應公告以下事項: 1. 罷免投票的日期和投票開始、結束的時間。 2. 罷免理由書。 3. 答辯書。但是,如果被罷免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答辯書,則不予公告。若答辯書的內容超過前一條第二項規定的字數限制,超過部分也不予公告。 利用最新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進行釋義,可以得出以下範例:假設某個被罷免的候選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出了答辯書,選舉委員會在他的答辯書中看到,他對罷免理由進行了詳細且充分的回應。在這種情況下,選舉委員會應根據法律要求,在答辯書期限屆滿後五天內,公告有關罷免投票的日期、時間,以及罷免理由書、答辯書的內容。這樣,選民能夠及時獲取有關罷免投票的相關資訊,了解被罷免人的回應和辯解,從而做出明智的選擇。

立法沿革 2

(0690506 制定)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其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亦同。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罷免案通過或否決後之限制。

(0961106 全文修正)

選舉委員會應於被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二、罷免理由書。   三、答辯書。但被罷免人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答辯書者,不予公告。答辯書內容,超過前條第二項規定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亦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八條移列。   二、序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   三、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並配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但書增列答辯書內容,超過規定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亦不予公告之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90506 制定)

本條規定罷免案通過或否決後之限制。

(096110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八條移列。   二、序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   三、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並配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但書增列答辯書內容,超過規定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亦不予公告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85 條規定:「選舉委員會應於被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8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8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