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委員會應於被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二、罷免理由書。 三、答辯書。但被罷免人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答辯書者,不予公告。答辯書內容,超過前條第二項規定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亦同。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5條的規定,選舉委員會在被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期限屆滿後的五天內,應公告以下事項: 1. 罷免投票的日期和投票開始、結束的時間。 2. 罷免理由書。 3. 答辯書。但是,如果被罷免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答辯書,則不予公告。若答辯書的內容超過前一條第二項規定的字數限制,超過部分也不予公告。 利用最新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進行釋義,可以得出以下範例:假設某個被罷免的候選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出了答辯書,選舉委員會在他的答辯書中看到,他對罷免理由進行了詳細且充分的回應。在這種情況下,選舉委員會應根據法律要求,在答辯書期限屆滿後五天內,公告有關罷免投票的日期、時間,以及罷免理由書、答辯書的內容。這樣,選民能夠及時獲取有關罷免投票的相關資訊,了解被罷免人的回應和辯解,從而做出明智的選擇。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其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亦同。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罷免案通過或否決後之限制。
選舉委員會應於被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二、罷免理由書。 三、答辯書。但被罷免人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答辯書者,不予公告。答辯書內容,超過前條第二項規定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亦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八條移列。 二、序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 三、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並配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但書增列答辯書內容,超過規定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亦不予公告之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規定罷免案通過或否決後之限制。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八條移列。 二、序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 三、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並配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但書增列答辯書內容,超過規定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亦不予公告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