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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84罷免理由書副本之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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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罷免案宣告成立後,應將罷免理由書副本送交被罷免人,於十日內提出答辯書。
  2. 2.前項答辯書內容,以不超過一萬字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4條,罷免案宣告成立後,應將罷免理由書副本送交被罷免人,並要求被罷免人於十日內提出答辯書。答辯書的內容在法律中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限制字數不得超過一萬個字。 舉例來說,如果某位公職人員被罷免,他會在收到罷免理由書副本後有十天的時間來準備並提交答辯書。答辯書的內容可以包括對所列出的罷免理由提出辯解和證據,且整份答辯書的總字數不得超過一萬個字。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690506 制定)

罷免案經投票後,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罷免案投票結果之公告及罷免案通過後之效果。

(0911231 修正)

罷免案經投票後,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前項罷免案通過後,依規定應辦理補選者,應自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但經提起罷免訴訟者,在訴訟程序終結前,不予補選。

立法理由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九條罷免案通過後,依規定應辦理補選之完成期限,移列第二項規定。

(0961106 全文修正)

罷免案宣告成立後,應將罷免理由書副本送交被罷免人,於十日內提出答辯書。   前項答辯書內容,以不超過一萬字為限。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七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 宣告名詞
(0690506 制定)

本條規定罷免案投票結果之公告及罷免案通過後之效果。

(0911231 修正)

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九條罷免案通過後,依規定應辦理補選之完成期限,移列第二項規定。

(0961106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七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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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84 條規定:「罷免案宣告成立後,應將罷免理由書副本送交被罷免人,於十日內提出答辯書。前項答辯書內容,以不超過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8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8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