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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84 條(罷免理由書副本之送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罷免案宣告成立後,應將罷免理由書副本送交被罷免人,於十日內提出答辯書。
  2. 前項答辯書內容,以不超過一萬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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