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4條,罷免案宣告成立後,應將罷免理由書副本送交被罷免人,並要求被罷免人於十日內提出答辯書。答辯書的內容在法律中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限制字數不得超過一萬個字。 舉例來說,如果某位公職人員被罷免,他會在收到罷免理由書副本後有十天的時間來準備並提交答辯書。答辯書的內容可以包括對所列出的罷免理由提出辯解和證據,且整份答辯書的總字數不得超過一萬個字。
罷免案經投票後,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罷免案投票結果之公告及罷免案通過後之效果。
罷免案經投票後,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前項罷免案通過後,依規定應辦理補選者,應自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但經提起罷免訴訟者,在訴訟程序終結前,不予補選。
立法理由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九條罷免案通過後,依規定應辦理補選之完成期限,移列第二項規定。
罷免案宣告成立後,應將罷免理由書副本送交被罷免人,於十日內提出答辯書。 前項答辯書內容,以不超過一萬字為限。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七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本條規定罷免案投票結果之公告及罷免案通過後之效果。
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九條罷免案通過後,依規定應辦理補選之完成期限,移列第二項規定。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七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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