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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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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所定連署人名冊不足規定之連署人人數,由主辦選舉委員會函報主管選舉委員會,逕為罷免案不成立之宣告
  2. 2.主辦選舉委員會依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查對連署人名冊時,其中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查對,應函請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為之。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有不合規定者,應予以刪除。主辦選舉委員會應將查對結果函報主管選舉委員會,為罷免案成立或不成立之宣告。
  3. 3.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之選舉委員會為主管選舉委員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49條: 1. 如果本法第83條第1項但書規定的連署人名冊的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主辦選舉委員會應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報告,宣告罷免案不成立。 2. 主辦選舉委員會在根據本法第83條第1項的規定核對連署人名冊時,其中第1款和第3款的核對,應該函請戶政機關根據戶籍登記資料進行核對。核對連署人名冊後,如有不符合規定的,應該刪除。主辦選舉委員會應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報告核對結果,宣告罷免案成立或不成立。 3. 本法第83條第2項所指的選舉委員會是指主管選舉委員會。 參考資料: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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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49 條規定:「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所定連署人名冊不足規定之連署人人數,由主辦選舉委員會函報主管選舉委員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