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49條: 1. 如果本法第83條第1項但書規定的連署人名冊的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主辦選舉委員會應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報告,宣告罷免案不成立。 2. 主辦選舉委員會在根據本法第83條第1項的規定核對連署人名冊時,其中第1款和第3款的核對,應該函請戶政機關根據戶籍登記資料進行核對。核對連署人名冊後,如有不符合規定的,應該刪除。主辦選舉委員會應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報告核對結果,宣告罷免案成立或不成立。 3. 本法第83條第2項所指的選舉委員會是指主管選舉委員會。 參考資料: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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