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八十條第三項所定之選舉委員會為主辦選舉委員會。但原住民立法委員罷免案,為中央選舉委員會。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48 條規定,該條款指明「本法第八十條第三項所定之選舉委員會為主辦選舉委員會。但原住民立法委員罷免案,為中央選舉委員會。」這表示在一般情況下,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條第三項,主辦選舉委員會將負責處理選舉。然而,如果是針對原住民立法委員的罷免案,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辦。具體依據可以參考我所提供的資料,這些資料將包含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48 條的具體規定和相關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