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47條,這條規定主要是關於罷免案提議書的審查程序。根據第一款,主管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提議書後,應立即交由主辦選舉委員會在二十日內進行提議人名冊的查對。過程中,第一款和第三款的查對是由主辦選舉委員會請求戶政機關根據戶籍登記資料進行的。在第二款中,主辦選舉委員會對提議人名冊進行查對後,如果有不符合規定的情況,應予以刪除。最後,在第三款中明確了第二項和第三項中提到的選舉委員會具有主管選舉委員會的身份。根据此规定,主管選舉委員會在罷免案提議書的審查期間内,應進行提議人名冊的查對,並將查對結果函報主辦選舉委員會。参考资料: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https://laws.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02&id=401+-?,?,?,?,?,?,?,?,?,?,?,?,?,?,?,?,?-+&f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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