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9條的規定,選舉委員會在接到罷免案提議後,需要在25天內檢查提議人名冊,並檢查是否有以下情況,如果有,應予刪除: 1. 提議人不符合第76條第1項的規定。 2. 提議人具有第77條第1項所規定的身分。 3. 提議人的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有書寫錯誤或不明之情況。 4. 提議人名冊未經提議人簽名或蓋章。 5. 提議人在提議過程中有偽造行為。 在進行刪除後,如果提議人名冊不符合規定人數,選舉委員會需要通知提議人的領銜人,在十天內補充提議人名冊。如果在期限內不進行補充,或者補充後仍然不符合規定人數,都將不予受理。而如果符合規定人數,選舉委員會將通知提議人的領銜人,在收到通知的次日起的十天內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並在一定期間內徵求連署。如果沒有按時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將被視為放棄提議。 補充提議只能進行一次,補充提議的提議人名冊需要按照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理。如果補充提議後仍不符合規定人數,則將不予受理,選舉委員會需要通知提議人的領銜人。
罷免案提議人,除監察委員之罷免外,於領取連署人名冊後,得設立罷免辦事處,並置辦事人員;其設置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基於罷免實務需要,規定罷免案提議人得設立罷免辦事處並置辦事人員,其設置辦法授權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
罷免案提議人,除監察委員之罷免外,於徵求連署期間,得設立罷免辦事處,置辦事人員。 罷免案之進行,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 罷免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之設置辦法及徵求連署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第三項明定罷免案之進行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得有其他罷免或反罷免之宣傳活動;其徵求連署辦法則授權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罷免案提議人,於徵求連署期間,得設立罷免辦事處,置辦事人員。 罷免案之進行,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 罷免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之設置辦法及徵求連署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之規定,爰將第一項「除監察委員之罷免外,」等字予以刪除。
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提議後,應於二十五日內,查對提議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議人不合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二、提議人有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身分。 三、提議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四、提議人名冊未經提議人簽名或蓋章。 五、提議人提議,有偽造情事。 提議人名冊,經依前項規定刪除後,如不足規定人數,由選舉委員會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於五日內補提,屆期不補提或補提仍不足規定人數者,均不予受理。符合規定人數,即函告提議人之領銜人自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並於一定期間內徵求連署,未依限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者,視為放棄提議。 前項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之提議人名冊,應依第一項規定處理。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提議後,應於二十五日內,查對提議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議人不合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二、提議人有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身分。 三、提議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四、提議人名冊未經提議人簽名或蓋章。 五、提議人提議,有偽造情事。 提議人名冊,經依前項規定刪除後,如不足規定人數,由選舉委員會將刪除之提議人及其個別事由列冊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補提,屆期不補提或補提仍不足規定人數者,均不予受理。符合規定人數,即函告提議人之領銜人自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並於一定期間內徵求連署,未依限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者,視為放棄提議。 前項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之提議人名冊,應依第一項規定處理。如刪除後,不足規定人數,應不予受理。選舉委員會應將刪除之提議人及其個別事由列冊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修正。 二、配合本次關於選罷法中罷免相關事務之規定完備,爰修正本條,提議人名冊,經依規定刪除後,如不足規定人數,「由選舉委員會將刪除之提議人及其個別事由列冊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補提,屆期不補提或補提仍不足規定人數者,均不予受理。」,補提時,「如刪除後,不足規定人數,應不予受理。選舉委員會應將刪除之提議人及其個別事由列冊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以維提議人之權益。
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提議後,應於二十五日內,查對提議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議人不合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二、提議人有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身分。 三、提議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四、提議人名冊未經提議人簽名或蓋章。 五、提議人提議,有偽造情事。 六、提議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提議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提議人名冊,經依前項規定刪除後,如不足規定人數,由選舉委員會將刪除之提議人及其個別事由列冊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補提,屆期不補提或補提仍不足規定人數者,均不予受理。符合規定人數,即函告提議人之領銜人自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並於一定期間內徵求連署,未依限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者,視為放棄提議。 前項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之提議人名冊,應依第一項規定處理。如刪除後,不足規定人數,應不予受理。選舉委員會應將刪除之提議人及其個別事由列冊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
立法理由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本條基於罷免實務需要,規定罷免案提議人得設立罷免辦事處並置辦事人員,其設置辦法授權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
一、第一項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第三項明定罷免案之進行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得有其他罷免或反罷免之宣傳活動;其徵求連署辦法則授權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一、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之規定,爰將第一項「除監察委員之罷免外,」等字予以刪除。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本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修正。 二、配合本次關於選罷法中罷免相關事務之規定完備,爰修正本條,提議人名冊,經依規定刪除後,如不足規定人數,「由選舉委員會將刪除之提議人及其個別事由列冊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補提,屆期不補提或補提仍不足規定人數者,均不予受理。」,補提時,「如刪除後,不足規定人數,應不予受理。選舉委員會應將刪除之提議人及其個別事由列冊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以維提議人之權益。
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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