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76条的规定: 1. 罢免案以被罢免人原选举区选举人为提议人,由提议人之领銜人一人,填具罢免提议书一份,檢附罢免理由书正、副本各一份,提议人正本、影本名册各一份,向选举委员会提出。 举例:如果某选区有1000个选民,那么提议人的人数应该达到10人及以上。 2. 提议人的人数应为原选举区选举人总数的1%以上,小数则向上取整。 举例:如果某选区有1000个选民,提议人的人数应为10人及以上。 3. 提议人的名册应按照规定的格式详实填写,包括提议人的国民身份证统一编号及户籍地址按村(里)装订成册,并指定一人为备补领銜人。罢免理由书的字数限制为不超过五千字。 举例:提议人名册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并确保提议人的身份信息与住址都是准确的。罢免理由书应控制在5000字内。 4. 罢免案一案不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提议人提议,但如果存在两个以上的罢免案,则可同时进行投票。 举例:假设有两个不同的罢免案,选民可以同时进行针对这两个案件的投票。 5. 如果罢免案表件不符合第一项、第三项或前项规定,或者提议人名册的提议人数量不满足第二项的规定,选举委员会应予以不受理。 举例:如果提议人名册的填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的格式,或者提议人数量少于规定的要求,选举委员会应拒绝受理。 6. 中央选举委员会应建立电子系统,以提供提议人之领銜人征求连署的便利。适用罢免种类、连署方式、查对作业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办法,由中央选举委员会制定。 举例:中央选举委员会应建立一个电子系统,使提议人的领銜人能够方便地征求连署。具体适用的罢免种类、连署方式、核对程序和其他相关事项的办法由中央选举委员会制定。 7. 采取电子连署的情况下,文件应以电磁记录方式提供。 举例:如果使用电子连署,相关文件应以电磁记录的方式提供。 8. 如果罢免案提议人的领銜人死亡或经提议人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由备补领銜人补充为领銜人,并仅限一次。 举例:如果提议人的领銜人去世或得到提议人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的书面同意,备补领銜人可以替代成为领銜人,但仅限一次。
罷免案經查明連署合於規定後,選舉委員會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其不合規定經宣告不成立之罷免案,原提議人對同一被罷免人自宣告不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罷免案之成立。為避免個人間之政治恩怨或罷免案被反覆提出,並規定原提議人對同一被罷免人,自罷免案宣告不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連署人名冊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罷免應於四十日內,縣(市)議員、鄉(鎮、市)長之罷免應於二十日內,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之罷免應於十五日內,查對連署人名冊,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但第一款之情事,選舉委員會應逕為不成立之宣告: 一、連署人不合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 二、連署人有第七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情事者。 三、連署人姓名、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者。 四、連署人未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有錯誤、不明者。 五、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者。 六、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者。 前項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選舉委員會應重行核實連署人數,為罷免案成立或不成立之宣告;經宣告不成立之罷免案,原提議人對同一被罷免人自宣告不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為罷免案之提案。
立法理由一、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有關罷免案連署人名冊查對之期限及方式,提升至本條規定,並增列連署人名冊應予刪除情事,俾資周延。 二、原條文第一項移列為第二項,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五條規定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三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名冊二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 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五千字為限。 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 罷免案表件不合前二項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 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五千字為限。 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 罷免案表件不合第一項、第三項、前項規定或提議人名冊不足第二項規定之提議人數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議人之領銜人徵求提議及連署;其適用罷免種類、提議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採電子提議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立法理由一、本條修正。 二、配合本次關於選罷法中罷免相關事務之規定完備,爰修正本條,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由「三人」修正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之提議人名冊放寬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另為便利徵求提議及連署,新增:「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議人之領銜人徵求提議及連署」及「採電子提議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等規定。
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 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並指定提議人一人為備補領銜人。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五千字為限。 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 罷免案表件不合第一項、第三項、前項規定或提議人名冊不足第二項規定之提議人數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議人之領銜人徵求連署;其適用罷免種類、連署方式、查對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採電子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死亡或經提議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者,由備補領銜人遞補為領銜人,並以一次為限。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未修正。 二、依第一項規定,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為一人,復以罷免活動所涉相關事務,包括提出(補提)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參加廣播電視事業舉辦之論政、推薦投(開)票監察員等,均以提議人之領銜人為主體,惟罷免活動之進行,係集結各提議人罷免特定對象之共同理念而成,不宜因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而受影響,為使罷免活動能持續進行,爰修正第三項,增列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提議人名冊時,應於名冊中指定一人為備補領銜人。另該備補領銜人須符合現行第七十九條規定,經選舉委員會查對提議人名冊,符合資格之人,併予說明。 三、基於現行罷免案提議人人數大幅下修,為免浪擲社會資源,宜於該罷免提議具民意基礎並審查合於規定後,再提供電子連署服務,爰刪除第六項及第七項之「提議及」等字,又中央選舉委員會依第六項授權訂定之罷免案電子連署適用種類等相關事項辦法,自應明定其實施日期,毋須本法授權,爰一併刪除第六項之「及實施日期」等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配合第三項增列指定備補領銜人規定,增列第八項,明定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死亡或經提議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者,由備補領銜人遞補為領銜人,承受原領銜人於本法有關規定之權利義務,惟備補領銜人遞補以一次為限。
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 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提議人填具時,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並指定提議人一人為備補領銜人。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五千字為限。 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 罷免案表件不合第一項、第三項、前項規定或提議人名冊不足第二項規定之提議人數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議人之領銜人徵求連署;其適用罷免種類、連署方式、查對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採電子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死亡或經提議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者,由備補領銜人遞補為領銜人,並以一次為限。
立法理由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本條規定罷免案之成立。為避免個人間之政治恩怨或罷免案被反覆提出,並規定原提議人對同一被罷免人,自罷免案宣告不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一、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有關罷免案連署人名冊查對之期限及方式,提升至本條規定,並增列連署人名冊應予刪除情事,俾資周延。 二、原條文第一項移列為第二項,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五條規定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本條修正。 二、配合本次關於選罷法中罷免相關事務之規定完備,爰修正本條,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由「三人」修正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之提議人名冊放寬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另為便利徵求提議及連署,新增:「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議人之領銜人徵求提議及連署」及「採電子提議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等規定。
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未修正。 二、依第一項規定,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為一人,復以罷免活動所涉相關事務,包括提出(補提)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參加廣播電視事業舉辦之論政、推薦投(開)票監察員等,均以提議人之領銜人為主體,惟罷免活動之進行,係集結各提議人罷免特定對象之共同理念而成,不宜因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而受影響,為使罷免活動能持續進行,爰修正第三項,增列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提議人名冊時,應於名冊中指定一人為備補領銜人。另該備補領銜人須符合現行第七十九條規定,經選舉委員會查對提議人名冊,符合資格之人,併予說明。 三、基於現行罷免案提議人人數大幅下修,為免浪擲社會資源,宜於該罷免提議具民意基礎並審查合於規定後,再提供電子連署服務,爰刪除第六項及第七項之「提議及」等字,又中央選舉委員會依第六項授權訂定之罷免案電子連署適用種類等相關事項辦法,自應明定其實施日期,毋須本法授權,爰一併刪除第六項之「及實施日期」等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配合第三項增列指定備補領銜人規定,增列第八項,明定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死亡或經提議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者,由備補領銜人遞補為領銜人,承受原領銜人於本法有關規定之權利義務,惟備補領銜人遞補以一次為限。
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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