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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77 條(罷免案提議人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或公務人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
  2. 前項所稱公務人員,為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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