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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78罷免案之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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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案於未徵求連署前,經提議人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以書面向選舉委員會撤回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8條,如果在徵求連署之前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提議人同意,可以以書面向選舉委員會申請撤回罷免案。这表示在罷免案提出後,如果提議人們改變了主意或出現其他原因,可以撤回罷免案的進行。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並未提供特定的範例或案例。

立法沿革 2

(0690506 制定)

選舉委員會應於被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就左列事項公告之:   一、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二、罷免理由書。   三、答辯書。但被罷免人不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答辯書者,不予公告。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罷免案成立後選舉罷免機關應行公告事項。

(0961106 全文修正)

罷免案於未徵求連署前,經提議人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以書面向選舉委員會撤回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二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90506 制定)

本條規定罷免案成立後選舉罷免機關應行公告事項。

(0961106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二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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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8 條規定:「罷免案於未徵求連署前,經提議人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以書面向選舉委員會撤回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