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的規定,公職人員的罷免案可以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然而,只有在就職未滿一年的情況下,才不得進行罷免。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這項規定的範例可以是在公職人員選舉期間,原選舉區的選舉人提出一份罷免案件給選舉委員會,並且在該公職人員就職未滿一年的情況下。
第七十條及第七十四條所稱選舉人總數,以被罷免人當選時原選舉區之選舉人總數為準;所稱選舉人,其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罷免案提出日為準。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罷免案之提議與連署規定條文所稱選舉人總數及選舉人年齡與居住期間之計算標準。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九條移列。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配合國民大會代表制度之廢除,第二項項首修正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規定罷免案之提議與連署規定條文所稱選舉人總數及選舉人年齡與居住期間之計算標準。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九條移列。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配合國民大會代表制度之廢除,第二項項首修正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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