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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75 條(罷免案之提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2.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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