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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75罷免案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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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2. 2.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的規定,公職人員的罷免案可以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然而,只有在就職未滿一年的情況下,才不得進行罷免。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這項規定的範例可以是在公職人員選舉期間,原選舉區的選舉人提出一份罷免案件給選舉委員會,並且在該公職人員就職未滿一年的情況下。

立法沿革 2

(0690506 制定)

第七十條及第七十四條所稱選舉人總數,以被罷免人當選時原選舉區之選舉人總數為準;所稱選舉人,其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罷免案提出日為準。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罷免案之提議與連署規定條文所稱選舉人總數及選舉人年齡與居住期間之計算標準。

(0961106 全文修正)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九條移列。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配合國民大會代表制度之廢除,第二項項首修正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90506 制定)

本條規定罷免案之提議與連署規定條文所稱選舉人總數及選舉人年齡與居住期間之計算標準。

(096110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九條移列。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配合國民大會代表制度之廢除,第二項項首修正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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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5 條規定:「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全國不分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