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七十八條所定罷免案於未徵求連署前之撤回,向主管選舉委員會為之。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46條,如果在未徵求連署之前就要撤回罷免案,必須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具體來說,這意味著在進行連署之前,提案人可以向主管選舉委員會宣告撤回罷免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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