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之罷免案,應向本法第七條所定之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之。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45條,在公職人員之罷免案中,應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這表示任何對公職人員的罷免案,都需要向負責管理該選舉的選舉委員會提交申請。 例如,如果某個議員被指控有不當行為,公眾可以向該議員所屬的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申請,該申請將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45條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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