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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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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罷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2 年 08 月 11 日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罷免
§ 39
共 1 條
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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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案經投票後,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即造具罷免投票結果清冊,層報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本法
第七十七條
規定公告罷免投票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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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選舉及罷免
§ 6–38
下一章 →
第五章 選舉罷免訴訟
§ 4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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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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