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案經投票後,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即造具罷免投票結果清冊,層報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公告罷免投票結果。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39 條的規定,罷免案經投票後,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立即製作罷免投票結果清冊,並按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報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罷免投票結果。這意味著在罷免投票結束後,相關地方選舉委員會需要記錄並整理投票結果的清單,然後將其提交給中央選舉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將根據法律規定對罷免投票結果進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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