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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7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罷免案經投票後,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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