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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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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案經投票後,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84.08.09制定)第 77 條,當罷免案經投票後,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如果罷免案通過,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參考資料: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立法沿革 2

(0840720 制定)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者。   二、妨害他人依法為被連署人連署者。   三、妨害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同意或使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同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0921009 全文修正)

罷免案經投票後,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九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40720 制定)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0921009 全文修正)

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九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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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77 條規定:「罷免案經投票後,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7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7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