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案經投票後,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84.08.09制定)第 77 條,當罷免案經投票後,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如果罷免案通過,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參考資料: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者。 二、妨害他人依法為被連署人連署者。 三、妨害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同意或使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同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罷免案經投票後,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九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九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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