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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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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制定)第76條的规定,当罢免案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区的选举人总数的过半数投票中,有效票过半数同意罢免时,即可判定罢免案通过。 參考資料: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制定)

立法沿革 2

(0840720 制定)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犯第一項之罪者,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犯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立法理由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九條規定「搓圓仔湯」賄選行為之處罰,並對其交付或收受之賄款予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以杜絕賄選。

(0921009 全文修正)

罷免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40720 制定)

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九條規定「搓圓仔湯」賄選行為之處罰,並對其交付或收受之賄款予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以杜絕賄選。

(0921009 全文修正)

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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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76 條規定:「罷免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7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7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