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根据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制定)第76條的规定,当罢免案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区的选举人总数的过半数投票中,有效票过半数同意罢免时,即可判定罢免案通过。 參考資料: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制定)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犯第一項之罪者,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犯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立法理由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九條規定「搓圓仔湯」賄選行為之處罰,並對其交付或收受之賄款予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以杜絕賄選。
罷免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九條規定「搓圓仔湯」賄選行為之處罰,並對其交付或收受之賄款予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以杜絕賄選。
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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