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七章 附則
§ 113–117共 5 條
自候選人完成登記日起,至選舉投票日之翌日止,國家安全局應協同有關機關掌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之安全維護事項;其安全維護實施辦法,由國家安全局定之。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發布選舉公告之選舉或已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之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會同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回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